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由2.中所列原料组成的,戊二醛含量在2.0%~2.5%之间,加pH调节剂后pH7.5~8.0,且符合下列三元包装要求的消毒液:
第一单元:戊二醛,或戊二醛加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或戊二醛加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或戊二醛加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溴化铵;
第二单元亚硝酸钠(防锈剂);
第三单元碳酸氢钠(pH调节剂)。
2. 对原料的要求
2.1. 戊二醛:应为医用或药用级,标示含量为50%。 2.2.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含量≥99%。 2.3. 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或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溴化铵: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含量≥45%。 2.4. 亚硝酸钠:应为医用级或分析纯,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含量≥98%。 2.5. 碳酸氢钠:应为食用级或分析纯,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含量≥98%。 2.6. 水:纯化水。 3. 对消毒液的要求 3.1. 产品感官性状 透明液体、无沉淀物,有醛刺激性气味。 3.2. 戊二醛含量 2.0%~2.5%。 3.3. pH值 加pH调节剂前:pH3.5~4.5。 加pH调节剂后:pH7.5~8.0。 3.4. 杀灭微生物要求 3.4.1.对用于医疗器械消毒的消毒液,其实验室杀灭微生物要求如下: 3.4.1.1.作用时间≤60min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的杀灭效果达消毒合格要求; 3.4.1.2.医疗器械模拟现场试验,作用时间≤60min达到消毒要求(对人工污染芽孢杀灭率对数均值≥3.00)。 3.4.2.对用于医疗器械灭菌的消毒液,其实验室杀灭微生物要求如下: 3.4.2.1.作用时间≤4h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的杀灭效果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3.4.2.2.医疗器械模拟现场试验,作用时间≤5h内达到灭菌要求。 3.5. 稳定性要求 3.5.1.有效期:在室温避光、密封保存条件下,有效期不低于2年。在标识有效期内戊二醛有效成分含量应≥2.0%。 3.5.2.连续使用期限:室温状态下,加入防锈剂和pH调节剂后,用于医疗器械浸泡消毒或灭菌,连续使用不得超过14天,且使用期间戊二醛含量应不得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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