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原液有效氯含量在4%-7%之间符合下列组成要求的次氯酸钠类消毒液:①杀菌成分为次氯酸钠、不含其他辅助成分的消毒液;②以次氯酸钠为杀菌成分,以烷基磺酸钠和(或)烷基苯磺酸、氢氧化钠和(或)香料为辅助成分的复配液体消毒剂产品。
2. 对原材料的要求
2.1. 次氯酸钠溶液:原料质量应当符合《次氯酸钠溶液》GB19106 中规定的A型质量标准,有效氯含量≥10%。
2.2. 烷基磺酸钠:原料质量应当符合《工业烷基磺酸钠》QB1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规定。
2.3. 烷基苯磺酸:原料质量应当符合《工业直链烷基苯磺酸》GB/T8447规定。
2.4. 氢氧化钠应当符合《工业用氢氧化钠》GB209规定。 2.5. 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生活饮用水,或在生活饮用水基础上进一步净化得到的水。 3. 对消毒液的要求 3.1. 外观 无色或浅黄色清澈透明液体、无可见杂质、无分层沉淀。 3.2. 有效氯含量 在标识的有效期内,原液有效氯含量在4%-7%范围内。 3.3. 稳定性 包装后的消毒剂,在遵守储运、贮存规则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不得低于6个月。在标识的有效期内,原液有效氯含量不得低于标识有效氯含量下限值、且应≥4%。 3.4. 杀灭微生物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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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液作用浓度(以有效氯含量计,mg/L) |
作用时间(min) |
杀灭微生物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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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 |
对大肠杆菌(8099)、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的杀灭对数值≥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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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0 |
对铜绿假单胞菌(ATCC15442)的杀灭对数值≥5 对白色念珠菌(ATCC10231)的杀灭对数值≥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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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0* |
对脊髓灰质炎病毒-Ⅰ型疫苗株的杀灭对数值≥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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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60 |
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ATCC9372)的杀灭对数值≥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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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
允许使用浓度(以有效氯含量计,mg/L) |
作用时间
(min) |
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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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物体表面 |
100~250 |
10~30 |
对各类清洁物体表面擦拭、浸泡、冲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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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00 |
10~30 |
对各类非清洁物体表面擦拭、浸泡、冲洗、喷洒消毒。喷洒量以喷湿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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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饮具 |
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
对去残渣、清洗后器具进行浸泡消毒;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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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20 |
消毒传染病病人使用后的污染器具。
用于先去残渣、清洗后再进行浸泡消毒的器具,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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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800 |
30 |
消毒传染病病人使用后的污染器具。
用于去残渣、未清洗进行浸泡消毒的器具,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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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 |
100~200 |
10 |
将果蔬先清洗、后消毒;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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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物 |
250~400 |
20 |
消毒时将织物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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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粘液等体液污染物品 |
5000~10000 |
≥60 |
对各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物体表面覆盖、浸泡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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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泄物 |
10000~20000 |
≥120 |
按照1份消毒液、2份排泄物混合搅拌后静置120分钟以上。 |
限用于一般物体表面消毒、食饮具消毒、果蔬消毒、织物消毒、血液及粘液等体液污染物品消毒、排泄物消毒;并规定按照限定的使用浓度、消毒时间、使用方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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