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废水和垃圾不处理不允许排放
发布时间:2007-04-20
新闻来源:二氧化氯专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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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0月13日电 未经处理和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和垃圾不允许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和不按规定焚烧医疗垃圾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止疾病特别是非典的再次传播,省环保局于近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和医疗废物
处置的监管力度。
据了解,我省医疗机构每年产生医疗废水2000多万吨,医疗垃圾2.2万吨。大量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产生后,如不进行严格的处理,必然会对环境和群众健康带来危害。
省环保局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近期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染物处理情况的检查。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确保处理设施运行率和处理达标率达到100%。
医疗垃圾要采取焚烧等方式日产日清。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加强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和处理效果,决不允许擅自停运。
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
未经处理和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和垃圾不允许排放,没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单位要立即进行限期治理,同时采取添加二氧化氯等临时处理措施。
此外,各市、区(县)应加快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步伐,同时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运车、焚烧炉技术要求和经营许可证制度,防止低水平建设和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要加大对重点企业、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好饮用水源,防范重大污染事件。
省环保局还明确要求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增加监测频次,环境监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巡查,做好监测、检查记录,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机构污水达标排放,医疗废物有效、安全处置;对违法者将依法严查严办,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