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滩爆炸案”两责任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7-04-20
新闻来源:二氧化氯专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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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10月28日电10月24日上午,北京昌平“中滩爆炸事件”的两名责任人王培林、翟峰,分别被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年6个月,并判决两人及北京野林科技有限公司向42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赔偿各项损失74.27万余元。
2002年12月8日下午,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北京野林科技公司一堆放化学药剂的房子突然爆炸,造成附近的邻居潘金霞被当场烧死,另有四人受轻伤或轻微伤。爆炸发生后
,强烈的冲击波将附近几间平房摧毁,周围数十米内的玻璃几乎全被震碎。
2003年4月15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培林、翟峰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死者潘金霞的父母、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委会等共42位个人和单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培林于2002年3月间聘请未经考核的翟峰为野林公司技术员,负责二氧化氯粉的实验生产,并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指使职工以亚氯酸纳(属化学危险物品)、柠檬酸、氯化钙为原料,生产二氧化氯粉。2002年12月8日,由于职工孙某在生产过程中违章操作引发爆炸,造成1死4伤的人身伤亡和7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