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二氧化氯专业网!为行业的腾飞插上有力的翅膀
400-123-1234
您的位置:

首页行业新闻行业资讯

一“二氧化氯专利”纠纷为200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09-04-23 新闻来源:二氧化氯专业网 阅读:588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项耀明、焦立国“一种二氧化氯消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
被告项耀明与第三人南京国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立国于2005年12月20日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二氧化氯消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7年6月20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项耀明,共同权利人为焦立国。2008年3月21日,该专利权转让给国友公司所有。原告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曼公司)认为该专利是被告项耀明、焦立国在斯瑞曼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依法应归其所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专利权归斯瑞曼公司所有,并确认被告项耀明、焦立国与第三人国友公司之间的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本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的实际设计人是项耀明。项耀明与斯瑞曼公司之间虽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项耀明在申请涉案专利期间属于斯瑞曼公司聘用的职工,主要负责二氧化氯生产装置的技术研发工作,故涉案专利是斯瑞曼公司职工项耀明为完成本职工作,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符合职务发明的构成条件,专利权应当归斯瑞曼公司所有。项耀明、焦立国将涉案专利转让给第三人国友公司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转让无效。项耀明、焦立国及国友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斯瑞曼公司完成涉案专利权属变更手续的办理。据此判决: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项耀明、焦立国转让涉案专利给国友公司的行为无效。
 
来源:云南法院网::2009-4-21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稿
分享至: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