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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丨《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28 新闻来源: 阅读:3244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升级改造项目,由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牵头起草,于2021年10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要求,为保证标准质量,现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附件:

1.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 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加强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工作的需要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XX 司 (局)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代替 WS/T 368—2012。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主体框架进行了调整,包括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通风、机械通风、洁净技术、空气消毒机;

——“管理及卫生学要求”改为“通用要求”,其中卫生学要求不再详细描述,具体卫生要求符合 GB15982 的规定;

——“空气净化方法”改为“管理要求”,不再涉及工作原理及设计相关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针对目前对通风的理解,增加了一些具体管理要求;

——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具体基本要求及不同原理空调系统使用中的管理要求;

——根据《WS/T 648 空气消毒机通用卫生要求》整合细化空气消毒机的使用要求;

——删除了化学消毒法的具体内容,规定遵循 WS/T367 的要求;

——空气洁净技术增加了使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要求,并根据新发布的标准修订了空气洁净技术的维护要求。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 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山东省立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院、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亿、吴安华、张流波、王力红、贾会学、李卫光、陆群、侯铁英、朱滨、沈晋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T 368—20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空气净化 air cleaning

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有害气体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

 

3.2 通风 ventilation

为建筑物或房间提供室外空气,并在建筑物内分配空气的方法。如通过控制引入室外清 洁空气稀释和清除建筑物内产生的污染物,以改善空气质量。

 

3.3 自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

利用风压或室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促使室外空气通过专门建造的入口(如窗户、门、天井、风塔和小的通风口)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换气效率取决于气候、建筑围护和人类行为。

3.4 机械通风 mechanical ventilation

通过安装通风设备,利用风机、排风扇等运转产生的动力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风机可安装在窗户、墙上或风道中,用于向房间送风或从房间排风。

3.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闭合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6 洁净技术 cleaning technology

通过阻隔式空气过滤器把绝大部分微粒(固相的、液相的或固液两相的)阻留下来, 保证受控空间空气中的微生物及微粒总量降到允许水平以内。

3.7 空气消毒机 air disinfecting machine

利用物理、化学方法杀灭或去除室内空气中微生物,达到消毒要求,具备独立动力、能独立运行的装置。

3.8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ai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device

去除气流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



4 通用要求

  4.1 医院应根据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根据疾病传播途径和感染防控的需要,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2 医院应对空气净化与消毒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规和标准、呼吸道传播疾病等知识的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空气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行。

4.3 医院应根据临床科室经呼吸道传播的感染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空气净化措施,使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

4.4 医院应对全院有关临床科室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


4.5 医院应明确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团队负责空气净化系统及设施的效果评估、安装和维护。

4.6 医院应制定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时空气管理的应急预案并演练。

4.7 不同部门的空气卫生学要求应符合 GB15982 的规定。


5 管理要求

5.1  应充分考虑房间的功能要求、相邻房间的卫生条件和室内外的环境因素,选择空气净化方式及室内的正负压。

5.2 在满足功能要求及通风条件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5.3 自然通风  

5.3.1 应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通风。

5.3.2 采用自然通风时应综合考虑气流模式、主要的驱动力和风口的位置与大小。

5.3.3 当自然通风达不到通风要求时,可安装排风扇,以提高房间的通风量,并进行充分的预测试和规划。

5.4 机械通风

5.4.1 污染源分散及室内空气污染不严重的场所(如发热门诊清洁区)宜采取机械送风与自然排风的方式,机械送风口宜远离门窗。

5.4.2 室内空气污染较重的场所(如发热门污染区)宜采取自然送风与机械排风的方式, 室内排风口宜远离门,宜安置于门对侧墙面上。

5.4.3 需要控制气流流向的区域宜采取机械送风与机械排风的方式,根据通风的需要设定换气次数或保持室内的正压或负压。

5.4.4 应定期对机械通风设备进行清洁,遇污染及时清洁与消毒。

5.4.5 风机应安装在墙壁或屋顶、室内空气可直接排放至室外的位置,风机的尺寸和数量根据目标通风量而定,使用前应进行测量和测试。

5.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5.5.1 基本要求

5.5.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GB51039、WS 394、WS 488、WS696 的要求。

5.5.1.2 在有温湿度要求时应保持运行。

5.5.1.3 在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之前,应掌握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细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5.5.1.4 应保持新风口及其周围环境清洁,新风不被污染。


5.5.1.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清洗消毒应符合 WS/T 395 和 WS/T 396 的要求。卫生学评价应每年≥1 次,卫生检测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管系统总数量的 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 1 套,每套应选择 3~5 个代表性部位,冷却水和冷凝水分别不应少于 1 个部位。每套空调系统选择 3~5 个送风口进行微生物相关指标检测,且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

5.5.1.6 医院应根据当地环境状况及使用频率制定自身的空气过滤器的检查、清洗消毒剂更换周期;空气过滤器的检查周期、评价指标及管理要求宜按表 1 进行。

 


5.5.1.7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进行清洗。每年对开放式冷却塔与冷却水系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与消毒。

5.5.1.8 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当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新风来源或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时,应暂时关闭空调系统。

5.5.1.9 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隔离病区(房)的空调冷凝水应分区集中收集,经消毒处理后可排入下水道,冷凝水消毒首选含氯消毒剂。

5.5.1.10 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结束后,宜对全院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清洁与消毒。

5.5.2 风机盘管空调系统的管理要求

5.5.2.1 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冷凝水盘及冷凝水的处理,防止嗜肺军团菌的污染。

5.5.2.2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新风系统应在场所启用前 1h 开启,并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每天启用前或关闭后的新风机和排风机应提前或延后运行 1 小时。

5.5.2.3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5.5.2.4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应检查每个独立温控空间,其送、回风是否具有封闭的风管与表冷器连接,避免从连通吊顶内取回风。

5.5.2.5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应先打开门窗通风 20min~30min,再开启空调,调至最大风量运行至少 5min 后关闭门窗;空调关闭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5.5.2.6 对于呼吸道传染病患者诊疗的房间,待患者离开后应对风机盘管系统进行终末消毒。

5.5.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管理要求

5.5.3.1 医院建筑物某区域发生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应立即关闭该区域全部风口或立即停止该区域空气系统末端设备。

5.5.3.2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以最大新风量运行,根据流行严重程度及回风口(管理)或空调箱是否使用中高效及以上级别过滤装置或安装有效的消毒装置,选择关闭或关小回风,具体可参照 WS 696 的要求执行。每天启用前或关闭后的新风机和排风机应提前或延后运行 1 小时。

5.5.3.3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5.5.4 多联机空调系统的管理要求

5.5.4.1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检查每个独立温控空间,其送、回风是否具有封闭的风管与表冷器连接,避免从连通吊顶内取回风。

5.5.4.2 当经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先打开门窗通风 20min~30min,再开启空调, 调至最大风量运行至少 5min 后关闭门窗;空调关闭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5.6 紫外线灯消毒

5.6.1 紫外线灯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照射时间≥30min;或安装在空气回流通道中对回风进行消毒,应连续照射。安装时紫外线灯(30w 紫外线灯,在 1.0m 处的强度>70 μW/cm2)应≥1.5W/m3。

5.6.2 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 70%~80%(体积比)乙醇或 91%的异丙醇棉球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擦拭。

5.6.3 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20℃ 或>40℃时,或相对湿度<25%或>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5.6.4 室内有人时不应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5.6.5 应进行紫外线累计使用时长及辐射强度测试。

5.6.6 室内空气混合良好时,有利于提高紫外线灯消毒的效率。

5.6.7 紫外线消毒装置安装在通风空调系统内时,紫外线灯管应全天连续工作持续进行紫外线辐射,使空调机组内部保持一定的紫外线。


5.7 空气消毒机

5.7.1 基本要求

5.7.1.1 根据待消毒处理空间的体积大小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适用体积要求,选择适宜的空气消毒机。

5.7.1.2 空气消毒机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并使用。

5.7.1.3 使用空气消毒机对拟消毒场所进行空气消毒时,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避免与室外空气流通,以确保消毒效果,不宜使用风速调节器。

5.7.1.4 进风口、出风口不应有物品覆盖或遮挡。

 

5.7.1.5 空气消毒机的检修与维护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5.7.1.6 空气消毒机应符合 WS/T 648 的要求。

 

5.7.2 循环风空气消毒机

5.7.2.1 适于有人状态下的空气消毒机,根据需要选择动态空气消毒方式。

 

5.7.2.2 使用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消毒室内空气时,室内相对湿度宜≤80%,以确保消毒效果。

 

5.7.2.3 依靠循环风量来实现消毒目的的空气消毒机,整机初始循环风量应大于适用体积的 8 倍以上。

 

5.7.2.4 动态空气消毒期间不应随意关机。

 

5.7.3 生成化学因子的空气消毒机

5.7.3.1 使用产生二氧化氯、臭氧等对人体有害因子的空气消毒机消毒室内空气时,应在室内无人条件下进行,消毒结束后应待室内消毒因子降低至对人无影响时(一般停机 30min 以上)人可进人;情况允许时可开窗通风,以使消毒因子尽快扩散、中和。

5.7.3.2 使用臭氧空气消毒机消毒室内空气时,室内相对湿度宜≥70%,以确保消毒效果。

5.7.3.3 使用产生二氧化氯、臭氧等对人体有害因子的空气消毒机消毒室内空气时,要注意对室内物品的保护,避免强氧化剂对物品的损坏。

5.8 化学消毒法 具体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遵循 WS/T367 中的要求。

 

5.9 空气洁净技术

5.9.1 医院重点部门如洁净手术部、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区(室)、负压病区(室)等可采用空气洁净技术进行空气的处理,其空气处理应符合 GB 50139 、GB 50333 、GB/T 35428 的要求。

5.9.2 医院不宜以降低医院感染风险为目的常规选择空气洁净技术作为手术部(室)的空气净化方式。


5.9.3 运行中的管理

 

5.9.3.1 采取洁净技术的区域使用前应先开启 30min。

 

5.9.3.2 运行过程中,应保持门关闭,根据房间大小及新风量要求限制人员数量和人员不必要的走动。

5.9.3.3 回风口周围不应被其他物品覆盖或遮挡。

 

5.9.3.4 在采取洁净技术的区域为呼吸道传染病患者进行手术时,净化系统可正常运行, 手术结束后,持续运行 1h 后才可关闭,并对回风口过滤器进行更换消毒。

5.9.3.5 负压病区(室)缓冲间的门应具有互锁功能并有应急解锁功能,缓冲间污染区侧的互锁门关闭 1min 后才允许开启清洁区侧的互锁门。

5.9.3.6 进入负压隔离病区(室)时,应观察微压差计的压差数值,如不符合压差范围, 应谨慎进入,并联系相关维保部门进行检修。

5.9.4 维护与保养要求

5.9.4.1 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应定期检查,保持清洁。

5.9.4.2 新风入口过滤器宜至少每 7d 检查一次,网眼被堵塞>50%时进行清洗并消毒;重复使用粗效过滤器宜至少每 20d 检查一次,网眼被堵塞>50%时进行清洗并消毒,一次性使用粗效过滤器宜≤2 个月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 50Pa 时宜更换;中效过滤器宜 ≤4 个月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 60Pa 时宜更换;亚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9.4.3 末端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 160Pa 以上时宜更换。

5.9.4.4 排风机组中的中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9.4.5 定期检查回风口过滤器,宜每周清洁一次,每年更换一次。如遇特殊污染,及时更换,并用消毒剂擦拭回风口内表面。

5.9.4.6 设专门维护管理人员,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制定运行手册, 有检查和记录。

5.9.4.7 对设置的微压差计应定期检查校正并记录。


6 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


6.1 手术部(室)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b)空气洁净技术;

c) 符合 WS/T 648 要求的空气消毒机;

d)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无人状态下);

e) 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达到≤4cfu/(15min·直径 9cm 平皿)的其他合格空气消毒产品。

6.2 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区、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 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 通风;

b) 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空气洁净技术;

d) 符合 WS/T 648 要求的空气消毒机;

e)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f) 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达到≤4cfu/(15min·直径 9cm 平皿)的其他合格空气消毒产品。

6.3 母婴同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室、治疗室、血液透析中心 (室)、消毒供应中心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区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 通风;

b)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 符合 WS/T 648 的要求的空气消毒机;

d)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e) 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达到≤4CFU/(5min·直径 9cm 平皿)的其他合格空气消毒产品。

 

7.1 有人情况下可选用下列方法:

a)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

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 符合 WS/T 648 的要求适用于有人情况下的空气消毒机;

d) 空气洁净技术;

e) 对人体健康无损害的其他合格空气消毒产品。

7.2 无人情况下可采用以下方法:

a) 可选用 7.1 的空气净化方法;

b)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c)化学熏蒸消毒;

d)符合 WS/T 648 的要求的空气消毒机。

 

7.3 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所处场所可选用以下方法:  

a)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医院可采用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宜采用机械排风;

b)达到负压的空气洁净技术;

c) 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d) 符合 WS/T 648 的要求适用于有人情况下的空气消毒机。


7.4 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转院、转科或死亡后病室的终末消毒,遵循 GB 15193 和WS/T 397 的要求。



8 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8.1 监测部门  

医院应对感染高风险部门如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血液透析中心(室)、烧伤病房的空气净化与消毒质量进行监测。

8.2 监测要求

 

a) 监测频率

 

医院应对感染高风险部门每季度进行监测;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场所新建与改建验收时以及更换高效过滤器后应进行监测;遇医院感染暴发怀疑与空气污染有关时随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微生物的检测。

b) 监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8.2.b.1 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场所,根据洁净房间总数,合理安排每次监测的房间数量,保证每个洁净房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GB 50333 的要求。

8.2.b.2 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部门,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 GB 15982 的要求。


8.3 注意事项 评价化学方法空气消毒效果时,应进行空气消毒剂中和剂鉴定试验,具体方法参见GB 2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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